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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热点难点法律问题解析
陈雨 银行合规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专家
授课时长: 6
授课形式:授课,案例,视频
授课对象: 各级管理人员、内控合规管理人员、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信贷审批人员、资产保全人员、客户经理等
法律风险与银行业务具有天然的关联性,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法律风险不仅仅表现为诉讼风险,更多的体现于业务发展的各个阶段。近两年来,商业银行通过一系列的创新举措,并借鉴国外债权设计理念,推出了适合金融市场需求的各类新产品,但无论哪一类业务,均构建于基础的合同关系、担保关系之上,无外乎多种法律关系的运用与组合。对于商业银行法律工作而言,其重点不仅体现在资产保全阶段,而是应贯穿于业务发展的始终。
一、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思路
(一)信贷制度必须与法律关系匹配
案例:保理业务的法律关系选择
(二)信贷操作必须与法律关系匹配
案例:保证人代偿的操作
(三)确保合同效力—法律风险控制目标
案例:合规与合法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分析)
(四)合法性与合规性对信贷合同效力的影响(九民纪要第30、31条解读)
案例:某城商行案借款合同违反人行规定,终审判决合同有效案
案例:某保险公司股权代持案终审判决合同无效案
二、授信准入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民法总则》下的借款、担保主体变化及风险控制
1、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2、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3、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4、民办医院、民办学校准入中的法律风险识别
(二)保证担保制度的应用
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额担保的风险控制
3、核心客户的差额赔偿责任
4、保证保险
5、混合担保(人保与物保)
(三)抵押物准入的审查
1、税收优先权的排除(案例):《税收征收法》的相关规定
2、租赁优先权的排除(案例):长租期抵押物的风险控制
3、工程款优先权的排除(案例):如何审查工程款的真实性
4、购房人优先权的排除(案例):流动资金借款业务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的风险分析
(三)质押物准入的审查
1、动产质押风险
案例分析:质物质量、数量的操作风险控制
2、应收账款质押风险
案例分析:应收账款真实性的确认规则
3、股权质押风险
案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区别,重点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
4、存单质押风险
案例分析: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中关于存款证实书换存单及存款行核押的风险控制
三、贷款发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合同文本的使用与审查
1、约定送达土址
2、多个担保与混合担保
3、预设合同条款(以提前到期条款为例)
(二)他项权利证明的审查
1、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
2、他项权利证明的基本要素
(三)抵押登记与最高额抵押登记
1、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形式
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金额及发生期间
(四)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以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担保为例
(五)关于保证金处理问题
案例: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分析
(六)关于抵押预告登记能否取得抵押优先权问题
1、抵押权预告登记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2、不良处置中涉及的优先权与阶段性担保问题(案例)
3、抵押权预告登记与司法预查封优先权问题(案例)
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商业信贷业务影响精析
(一)如何追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对银行债权的赔偿责任(九民纪要第6条解读)
(二)资产保全业务中如何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九民纪要第10、11条解读)
(三)有担保必决议----信贷人员如何审查有权机构决议(九民纪要第17至23条解读)
问题一:有权决议机构与保证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问题二:对外担保有权机构决议应当由谁来出
问题三:商业银行对保证人有权机构决议的审查义务(表见代表(理)的认定及举证责任)
问题四:有权机构决议被撤销后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
问题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
总结:银行信贷人员审查有权机构决议的几项原则
(四)看人不看章----信贷合同中印章使用的风险防范(九民纪要第41条解读)
1、印章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2、案例:某银行信贷客户在信贷合同中使用多枚公章的效力确定
3、案例:河北某银行使用假公章仍需承担责任
(五)担保责任的范围特别涉及展期、借新还旧业务中担保权利的问题(九民纪要第55至58条解读)
1、保证担任、抵押担保的责任范围
2、展期与借新还旧中的风险识别
(1)案例:名为流贷实为借新还旧新增加保证人脱保
(2)案例:倒贷过程中银行帮助企业拆借、用途不实导致保证人脱保
3、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担保物权存续期间
(1)案例: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2)案例:只要是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的余额,最高额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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